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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假名酒涉案上百万元 两被告领刑并处10万罚金
【葡萄酒信息网】 时间:2020-04-2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收藏本页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4月26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审理,两名被告人因销售假冒的名酒获利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邹某某,利用邹某某系北京某会馆酒水销售人员的身份,向长春市某消费者大量销售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王某某以1500元至1800元每箱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后,由邹某某以贵州飞天茅台酒每箱7800元至9300元的价格、国窖1573酒每箱4380元的价格出售给长春市某消费者,王某某、邹某某累计出售茅台酒148箱、国窖1573酒5箱,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30余万元。经鉴定,二人销售的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案提请审查逮捕前,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审查逮捕阶段,办案人充分发挥审查引导侦查职能,在批捕同时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认真审查案卷,对被告人释法说理,二被告均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在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同时,对本案提出精准量刑意见。

4月26日,宽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由于疫情期间,两被告又被羁押于不同看守所,宽城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法院,与第二看守所及第三看守所分别远程视频连线,采用非接触方式开庭,并指派检察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此判决全部采纳了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两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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