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7岁的后某以谋利为目的,私自购进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销售,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3月5日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47岁的后某是湖北人,2018年2月至8月,他以谋利为目的,购进他人非法制造的酒盒、手提袋、瓶盖和数字防伪标等包装材料,其中包含“剑南春”注册商标标识共1.7万余件, “国窖1573”“泸州老窖”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5万余件,分别存放在其租赁的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院内,并雇佣陈某(另案处理)在该处进行国窖1573酒盒的粘贴加工。经四川绵竹剑南春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前述包装材料含有的注册商标标识均系伪造。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后某当庭认罪悔罪。
后某称,那些原材料每个箱子里有6盒,自己是按照每箱60元的进价买的,再以每箱80的价格卖给假酒制造者。他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请求法庭从轻判处。“我错了,不该干这种违法的事儿,以后一定好好做人。”
公诉机关认为,后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后某量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未当庭宣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摄影/通讯员 吴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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